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