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二)保护、修缮相关实物和场所;(三)举办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