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收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二)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三)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五)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