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收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