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代表性传承人考核制度,对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义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有资格和给予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的依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志人物名录。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弄虚作假获得资格的,由认定该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