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依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方式,促进转化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