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设立保护标识、标牌。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