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传习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

代表性传承人为团体的,团体每个成员的传习补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