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传习补助,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代表性传承人每年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传习补助。代表性传承人为团体的,团体每个成员的传习补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