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掌握其种类、数量、分布、存续以及保护等情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建立和完善档案、数据库。对存续状态受到威胁、濒临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