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苗族婚嫁礼辞、唱夜郎、苗族巴狄熊口传经典等民间文学类项目;
(二)土家族民歌、龙灯钹、船工号子、侗家祝酒歌等传统音乐类项目;
(三)松桃瓦窑四面花鼓、土家族摆手舞、金钱杆、莲花十八响等传统舞蹈类项目;
(四)傩戏、花灯戏、木偶戏、苗族高台戏、采茶调等传统戏剧与曲艺类项目;
(五)赛龙舟、德江土家舞龙、思南僰牌、苗族斜走大刀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
(六)苗绣、土家刺绣、思南土家族剪纸、侗族刺绣等传统美术类项目;
(七)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石阡苔茶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造技艺、油纸伞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类项目;
(八)苗医药挑痧疗法、土家族医药、仡佬民间治疗鼻窦炎等传统医药类项目;
(九)石阡说春、仡佬毛龙节、鼟锣、羌历年、红棺葬等民俗类项目;
(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