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档案、数据库的;

(二)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分级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设施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