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档案、数据库的;(二)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分级保护措施的;(三)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设施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的;(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