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参与机制,组织专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论证、评审、认定和研究等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整理、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