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保护与传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实物、整理资料、建立档案;

(三)开展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