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保护与传承方案,并组织实施;(二)收集实物、整理资料、建立档案;(三)开展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等活动;(四)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其监督。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