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除采取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设置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二)设立传承人工作室;(三)建设活态传承体验工坊。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