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名录保护、属地管理。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