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除采取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一)补助专项经费;(二)建立专题博物馆;(三)在项目发源地建立传承基地。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