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管理、宣传利用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