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
- 制定机关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7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9月1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5月9日娄底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12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森林公园的具体范围按照《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新化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将森林公园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森林公园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和其他必要条件。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森林公园的相关工作。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
(三)建立并实施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交通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四)组织开展森林公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的调查、评估、登记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森林公园内的公共基础设施;
(六)负责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旅游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
(七)开展森林防火、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九)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巡查;
(十)依法处理森林公园内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对于本条例未授权、有关部门未委托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事项,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发现违法行为后,应当予以劝阻并告知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森林公园管理机构。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森林公园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或者修改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意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新化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划定森林公园外围保护地带,依法规划和管理外围保护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促进森林公园及其周边的资源保护和旅游发展。
(一)开发房地产;
(二)建设工厂、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等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建设活动。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活动;
(二)在居民住宅规划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三)在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区外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活动;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
(三)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其选址、布局、造型、体量、高度、风格、色调等应当与周边景观和环境相协调,配套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森林防火设施应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进行生态修复。
新化县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森林公园搬迁居民,并在就业、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一)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养畜禽、围湖造地、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损毁、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五)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八)损毁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九)刻划、涂污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十)砍柴,采折花草、树枝,擅自采挖树根(兜)、竹笋、药材等野生植物;
(十一)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性活动;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原始次生林、南方红豆杉群、古寺银杏王、十里杜鹃等森林风景资源、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开发、利用森林公园内的水资源,必须保障生态基流。
森林公园内排放水污染物,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森林公园内禁止使用燃煤锅炉。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危险地段设立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
鼓励在森林公园内使用低碳、节能、环保的交通工具。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老年人、儿童、学生、现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行门票优惠。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新化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至十三项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修改森林公园规划的;
(二)未及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
(三)违反森林公园规划批准建设项目的;
(四)对违反森林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未及时制止或者组织拆除的;
(五)未按照规定许可、管理、监督森林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