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新化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森林公园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组织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
(三)建立并实施森林公园生态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交通管理、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制度;
(四)组织开展森林公园内自然和人文资源的调查、评估、登记等保护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森林公园内的公共基础设施;
(六)负责森林公园旅游发展、旅游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
(七)开展森林防火、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等工作;
(八)监督管理森林公园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
(九)负责森林公园的日常巡查;
(十)依法处理森林公园内的违法行为;
(十一)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