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一)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活动;(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三)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设施。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