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森林公园内禁止采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或者抚育更新确需采伐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森林公园内的原始次生林、南方红豆杉群、古寺银杏王、十里杜鹃等森林风景资源、珍稀植物、古树名木和生物多样性进行调查,建立档案,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