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的,由新化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并处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至十三项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