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石、采砂、取土、采矿、放养畜禽、围湖造地、毁林开垦、毁损溶洞资源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
(二)损毁、采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三)擅自围、填、堵、截自然水系,改变自然水系状态;
(四)猎捕、伤害野生动物或者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五)在禁火区燃放孔明灯、吸烟和使用明火,在非指定区域生火烧烤、焚烧香烛、燃放烟花爆竹;
(六)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七)擅自设置、发布户外广告;
(八)损毁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九)刻划、涂污竹木、岩石、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
(十)砍柴,采折花草、树枝,擅自采挖树根(兜)、竹笋、药材等野生植物;
(十一)擅自进入生态保育区和其他禁止进入的区域,或者在未开放区域开展野外探险、攀岩等危险性活动;
(十二)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
(十三)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
(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