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森林公园管理服务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开发房地产;

(二)建设工厂、高尔夫球场、垃圾处理场、光伏发电、风力发电、抽水蓄能电站、非森林公园自用的水力发电等项目;

(三)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