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森林公园内禁止建造坟墓。在旅游路线视线范围内的现有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