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应当以新化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依据,与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森林公园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要求。

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与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相协调。编制或者修改森林公园毗邻的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时,有关部门应当书面征求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意见;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者变更。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