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大熊山国家森林公园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本条例未规定处罚或者处分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