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11日
- 条文数
- 3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6月18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文明行为,传播文明理念,营造全社会促进文明行为的氛围。
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不得使用低俗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五)现场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时,注重礼仪,服从管理,垃圾随身带走;
(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时,保持庄严肃穆;
(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
(三)不得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五)不得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单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或者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装置设施、人行道、花坛、树坑和雨水排放口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
(二)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车库出入口;
(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夜间出入楼宇,应当控制声响,降低对他人的影响。
不得随意变道、穿插、加塞;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通过人行横道或者路口时礼让行人;通过积水、泥泞或者积尘路段减速慢行,防止溅污他人、污染环境;驾驶车辆时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
驾(三)车辆应当停放在规定的停车位,不得占用人行道、盲道和消防等公共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四)班线客车、公交车、出租车和网约车等营运客车驾驶员应当模范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待客、规范服务。
互联网租赁车辆使用者应当爱护车辆以及相关设施,使用后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丢弃或者故意毁损。
(一)不得乱穿马路,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二)遇有车辆让行应当快速、安全通过;
(三)不得在人行横道滞留或者浏览手机。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悖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文明行医,尊重、关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妥善管理,避免伤害或者影响他人,并遵守下列规范: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牵引带牵领;
(二)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主动避让他人;
(三)即时清理犬只排放的粪便;
(四)不得携带宠物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明令禁止宠物入内的场所。
第三章鼓励与促进
文明用餐,实行分餐制、使用公勺公筷,不浪费食物,不酗酒;
(二)健康生活,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三)绿色出行,优先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
(四)节约水、电、气、油等公共资源;
(五)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六)文明、节俭办理喜庆或者丧葬祭扫事宜,减少对他人正常生活的干扰;
(七)培养日常阅读习惯。
(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
(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
(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
(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
(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对从事慈善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开展公众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普及培训,提升公民紧急现场救护能力。
对紧急现场救护中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捐献隐私和人格尊严。
对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设立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建设,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加强文化宫(馆、站)、博物馆、少年宫、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文化广场、主题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三)加强图书馆、图书角、阅览室、书报亭、电子阅读终端等全民阅读设施建设;
(四)统一规划,建设公共厕所并免费开放;
(五)合理规划停车位以及充电设施,在商业、办公、居住密集区域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六)加强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七)其他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关的设施。
车站、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场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必要的急救器械、药品和便民设备,按照规定设置独立的母婴室、第三卫生间、无障碍设施。
鼓励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车棚以及充电设施。
窗口行业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热情服务、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
承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可以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依法予以曝光。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警告、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二)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刻画、涂写,处以警告、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