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维护社区文明,遵守下列规定:不得乱搭乱建,不得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楼道等空间吊挂、堆放物品;(二)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车库出入口;(三)在室内进行装修装饰作业、使用电器乐器、健身娱乐等活动时,合理安排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夜间出入楼宇,应当控制声响,降低对他人的影响。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