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旅游,服从景区景点管理,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尊重英雄烈士、历史文化名人,爱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旅游设施,不乱刻乱画。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不得欺诈强卖,不得提供有悖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宗教信仰、有损人格尊严、有违社会公德的商品或者服务。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