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四条有效旅游景区景点、车站、商场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设置文明行为规范宣传设施,科学、合理、规范设置游览导引、服务规范、注意事项等标识;加强巡查管理,劝阻、制止不文明行为,维护正常秩序。窗口行业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服务规范,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举止文明、热情服务、工作规范,树立窗口文明形象。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