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依法、有序、文明处理医疗纠纷,不得侮辱、谩骂、威胁医务人员或者扰乱正常医疗秩序。

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文明行医,尊重、关爱患者,规范提供医疗服务。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