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则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