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一领导、统筹推进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其所属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评估考核等工作。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