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得体;
(二)不得使用低俗语言,不得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
(四)在医院、图书馆、纪念馆、博物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内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保持安静,轻声接打电话,不得以音响外放的方式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
(五)现场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时,注重礼仪,服从管理,垃圾随身带走;
(六)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时,保持庄严肃穆;
(七)开展庆典、营销、广场舞、露天演唱等户外活动时,合理使用场地,控制音量,不得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