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劝阻、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和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