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公民应当爱护公共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得在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和树木等处涂写、刻画;
(三)不得乱丢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
(四)爱护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不得采摘花果、攀折树木、踩踏草坪,不得垦占公共绿地;
(五)不得在有禁烟标识的公共场所吸烟;
(六)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单餐饮业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或者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垃圾收集装置设施、人行道、花坛、树坑和雨水排放口等,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