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二十二条有效倡导下列家庭文明行为:(一)培育、传承和弘扬良好家风家训;(二)尊敬长辈,关爱老人;(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四)兄弟姐妹友爱、互助;(五)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其养成文明行为习惯。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