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31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37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仲裁院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决策、执行、监督有机统一的法人治理机制。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仲裁院应当积极探索国际投资纠纷仲裁解决机制。
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
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庭审中心。
第二章理事会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
(一)审定和修改仲裁院章程、理事会议事规则、仲裁规则、调解规则以及其他争议解决规则;
(二)提出仲裁院院长人选;
(三)审定理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决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四)审定仲裁员名册,决定仲裁员的聘请和解聘;
(五)审定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六)审定仲裁院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置和变更方案以及人员规模;
(七)制定仲裁员报酬制度、仲裁院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和薪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
(八)仲裁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表决有关事项,采用票决方式,经出席会议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修订仲裁院章程须经全体理事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
(一)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产生方式和工作职责;
(二)理事会议事制度;
(三)执行机构议事制度;
(四)财务会计制度;
(五)其他应当规定的事项。
仲裁院应当将仲裁院章程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一)战略发展与规则修订委员会,负责对仲裁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则修订进行不定期评估,并向理事会会议提出意见;
(二)仲裁员资格与操守考察委员会,负责对仲裁员的聘请进行资格审查,对仲裁员的职业操守进行监督,对仲裁员违规行为进行惩戒,并向理事会提出仲裁员解聘和续聘意见;
(三)财务监督与薪酬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年度预算和决算提出意见,对仲裁员报酬制度和仲裁院工作人员薪酬制度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决定委托审计;
(四)港澳工作委员会,负责推动与港澳地区的交流合作;
(五)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理事担任。
第三章执行机构
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
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负责仲裁院日常管理;
(三)提名副院长人选;
(四)决定调解专家、谈判促进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聘请和解聘;
(五)组织培训、考核仲裁员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
(六)组织编制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报告、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设立以及变更方案,提请理事会审议;
(七)决定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工作岗位设置以及工作人员聘用条件,聘任或者解聘工作人员;
(八)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和其他争议解决规则规定以及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规则与名册
前款约定应当能够实施,且不得与仲裁地强制性法律规定相抵触。
仲裁院可以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和地域等标准设立仲裁员名册。
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庭组成人员在仲裁员名册之外的,由仲裁院确认其符合仲裁员资格后,可以担任本案仲裁员。
第五章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
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仲裁院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院长确定,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仲裁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共建的合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或者仲裁院章程管理。
仲裁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六章监督机制
当事人对仲裁院的仲裁裁决,在境内申请撤销、执行或者不予执行的,或者在境外申请承认和执行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第七章附则
当事人在仲裁院原使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名称期间约定由其进行仲裁的,由仲裁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