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仲裁院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聘用境内外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仲裁院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院长确定,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