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市场化用人机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岗位,聘用境内外专业人才,建设专业化争议解决服务和管理队伍。

仲裁院工作人员职位聘任、调整和解聘等事项,由院长确定,按照聘用合同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