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仲裁院设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仲裁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共建的合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或者仲裁院章程管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