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仲裁院设立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仲裁院与政府相关部门、国际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共建的合作平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作协议或者仲裁院章程管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