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四章 规则与名册第二十一条有效仲裁院应当设立仲裁员名册,聘请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仲裁员不少于三分之一。仲裁院可以按照不同专业、行业和地域等标准设立仲裁员名册。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