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六章 监督机制第三十五条有效仲裁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一)经理事会审定的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三)仲裁员、调解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