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将下列事项在其互联网官方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一)经理事会审定的仲裁院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决算报告的主要内容;

(二)争议解决规则、服务流程、收费标准、格式文书;

(三)仲裁员、调解专家以及其他争议解决专家的教育和职业背景信息。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