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五章 财务和人力资源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仲裁收费;(二)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收费;(三)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