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仲裁院应当建立健全与法定机构相适应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

仲裁院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仲裁收费;

(二)调解、谈判促进、专家评审收费;

(三)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