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二章 理事会第十二条有效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仲裁院章程、仲裁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