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院长人选经理事会提名,副院长人选经院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

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