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七条有效院长人选经理事会提名,副院长人选经院长提名,按照管理权限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任命。院长人选应当从理事会理事中提名。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