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理事会由十一至十五名理事组成。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二至四名。

理事由境内外法律界、工商界和其他相关领域的知名人士担任,其中来自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境外的人士不少于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