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成员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会成员出现不能履职的情形时,市人民政府可以解聘。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