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仲裁院住所设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作为深圳经济特区开展国际仲裁合作的平台。仲裁院应当加强与港澳仲裁机构以及其他境外仲裁机构、相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创新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仲裁院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庭审中心。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