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依法组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职责,按照本条例进行管理和运作。

仲裁院同时使用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