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际仲裁院条例/第三章 执行机构第十六条有效仲裁院设院长一名和副院长若干名,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和分支机构。院长为仲裁院法定代表人,对理事会负责,受理事会监督。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